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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規則

 

  目   錄

  第一章  總  則

  第二章  任  用

  第三章  出勤、工作時間、休假

  第四章  薪資、津貼、獎金

  第五章  考核與福利

  第六章  工作倫理與操守

  第七章  獎勵規則

  第八章  懲罰規則

  第九章  離  職

  第十章  附  則

 

 

本規則訂立於2012年04月23日

第一次修正於2016年04月25日

第二次修正於2020年04月23日

第三次修正於2025年04月28日

 


第一章  總  則

第1條  本公司為樹立制度,健全組織及管理,特依勞動基準法及政府相關法規訂定本規則。凡本公司所屬員工之管理,除政府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,悉依本規則行之。

第2條  本規章所稱員工,係指受雇本公司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員工而言。

第3條  本工作規則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,公司所屬員工應詳細閱讀並遵守。

第4條  本規章以每年修訂一次為原則。經公佈實施後,應立即公布在公司官方網站上,並以電子郵件通知公司全體員工。

 

第二章  任  用

第1條  甄選:新進員工之招募甄選,由行政部主管負責辦理。甄選初試通過之人員,由行政部主管呈報總經理。總經理同意後,始得通知錄用。

第2條  報到:經通知錄用之應徵人員,應於接到通知後,按指定日期及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,並繳驗下列資料:
1、人事資料表一份、勞動契約書一式兩份。
2、身分證、最高學歷證件之正本及影本各一份(正本於核對後發還)。
3、本人最近寫實生活照的電子檔一份,檔名為員工姓名。
4、作為薪轉帳戶之指定銀行活儲存摺影本一份。
5、前任工作之離職證明。

第3條  經通知錄用之應徵人員,若未於本公司通知時間、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者,視為拒絕受雇,該通知因而失去效力。
人事資料表未經總經理核定簽名者,或應繳證件不全且未於四天內補齊者,視為未到職,本公司得拒絕任用,且不得計薪。

第4條  雇用限制: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雇用為本公司員工:
1、曾在本公司或所屬單位被開除或未經核准而自離職者。
2、通緝在案或吸食毒品或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3、經醫療機構體格檢查不合格、視力不正常或患有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,無法勝任工作者。
4、未滿十五歲者,但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,不在此限。

第5條  試用:凡新進員工,需同意先經過試用期三個月。
1、除勞動契約書中特別約定外,試用期間內無全勤獎金、職務津貼。
2、試用不合格之員工,公司可延長其試用期或直接終止雇用。
3、試用合格之員工,經總經理核准,與公司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書後,始成為公
    司之正式員工。
4、試用期滿後之薪資,依試用期間之表現,酌情加減。

 

第三章  出勤、工作時間、休假

第1條  工作時間:正常上班日之工作時間為上午8:30至中午12:30;下午13:30至17:30。每逢星期日、每月雙數週之星期六,及政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于休假。如因特殊因素或業務所需,可由公司主管與個別員工另行約定上班時間。

第2條  員工出勤之計算以電子郵件簽到與工作報告為準。當日未簽到或未寄工作報告者,視為曠職。但如經直屬主管證明其出勤者,可核計半日薪。

第3條  請假:
1、病假須有證明。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。
2、事假需於二日前申請,事假期間按日扣薪。未於二日前申請者,每一日扣日薪
    之1.2倍;當日上班前申請者,依日薪之1.5倍扣薪。未於上班前報備者,
    視為曠職。
3、全年事假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,超過者得以特別休假抵充,或視為曠職。
4、婚假、喪假、產假:依勞基法規定。

5、因偶發事件經主管核准得補辦請假手續者,可視為請假。
6、員工請假時,應於事前親自以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,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,經主管同意後,始得為之。

第4條  事病假累積計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5條  特別休假:按照勞動基準法。

第6條  遇颱風、地震等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時,依據勞動部訂定之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》規定,公司不發給工資,但不計入缺勤日數。

第7條  曠職:未事先請假,或請假未獲主管核准,或請假事由有虛偽情事,而有缺勤狀況者,即視為曠職。每曠職一日扣三日薪。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,予以開除處分。

 

第四章  薪資、津貼、獎金

第1條  員工之本薪、全勤獎金、職務津貼、績效獎金、及各項業績獎金,由員工本人與公司於訂定勞動契約時約定之。

第2條  本薪於每月十日發放,津貼及各項獎金則於每月二十五日發放。各項薪津及獎金一律由公司直接轉帳至員工本人之銀行薪資帳戶。

第3條  新進員工未繳齊第二章第2條規定之資料者,不于發薪。

第4條  工作未滿一個月之新進員工,薪資以當月工作日數按比例計算。到職未滿一個月即離職者,不得領取本薪以外之其他津貼、獎金。

第5條  員工能完全勝任其職務,始發給職務津貼。若表現卓越,可經由主管提報提升其職務津貼。反之若工作態度不佳、表現不佳,公司可依其情節輕重降低其職務津貼。

第6條  公司年終結算有盈餘,工作滿一年之員工,於每年二月底前,發給年終獎金。員工任職未滿半年或已離職之員工,無年終獎金。任職未滿一年者,年終獎金按實際服務日數及前條規定按比例發給。

第7條  績效獎金及業績獎金,公司按各項業務執行狀況,另行訂定獎金制度。

第8條  為鼓勵員工長期為公司服務,年終獎金、留任獎金或專案獎金的發放,附帶最低服務期間之約定。員工同意並了解,於領取此類獎金後,若自獎金領取日起未繼續工作服務滿四個月者,應於辦理離職時全額返還該筆獎金。公司得自其應領薪資中逕行扣抵。若有不足,仍將依法追償。

 

第五章  考核與福利

第1條  公司一律為員工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,享受勞健保之給付權利。

第2條  為支應退休金給付需要,本公司按月就員工薪資總額比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,專戶存儲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統籌保管運用。

第3條  逢春節、端午、中秋等三節,致贈節慶禮品或禮金;員工生日致贈生日禮物或舉辦慶生活動。其他年節公司依當年營運狀況發給禮品或代金。

第4條  員工因遲到、犯錯所扣薪資,納入福利基金,作為公司康樂活動之用。

第5條  公司可依實際狀況,提供外勤員工之交通工具,或外地員工之住宿。

第6條  員工遇有生育、傷病、醫療、殘廢、老年及死亡時,公司將主動為員工或員工家屬辦理勞保給付之申請。

第7條  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底前,以前一年度之營業獲利金額之10%,作為員工旅遊經費,安排年度員工旅遊。

第8條  公司每季辦理一次聚餐或電影觀賞,免費招待員工;每年一月底前,辦理尾牙聚餐,並安排餘興及抽獎活動。

第9條  員工年資滿 5 年、10 年、15 年可獲得服務年資獎,公司並致贈獎牌及感謝狀。

第10條  每年度稅後純益於彌補虧損後,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,另提撥百分之五為員工紅利。員工紅利於每年的六月底前發放。

第11條  員工在公司任職超過三年者,可認購公司之股份,成為公司的股東,並享有分配股息與股利的權益。

第12條  每年、每季,或每月的福利活動,由行政主管依公司營運狀況提出活動計畫,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。

 

第六章  工作倫理與操守

第1條  工作信條
1、員工應秉誠實做人、踏實做事、專業為本、以客為尊之工作態度,以達到最佳之工作成果;且員工(含各主管)之間應能公私分明,相互尊重人格,誠懇相處,俾期協力達成公司目標。
2、愛護公司之一切設施,節省物資及保持良好工作環境,並隨時保持研究發展之精神,努力創造,以求增進工作效率及改良工作技術。
3、如有對經營上(含業務上)改進之提案,應立即報告主管,並由主管提報,一經採用並彰顯成效時,公司將予以適當之獎勵。

第2條  責任與義務
1、員工應遵守公司所有公告事項及管理規章,並服從主管之指導監督,盡忠職守,增進工作效率與品質,不得陽奉陰違或敷衍搪塞。奉派任務時或工作時間內,未經核准不得擅離工作崗位。
2、承辦業務時應主動負責、謹慎確實。對於直接負責之事務,如因工作不力或輕忽不慎,導致公司損失者,應對該損失負完全之賠償責任;對間接負責之事務,亦須負一半之賠償責任。
3、公司若因營運需求,需作職務調度時,員工應配合主管之調度。
4、擔任主管職務者,更應忠於職守,並力求增進部屬同仁之技能,提高其工作效能,考核其工作成效,給予適當之督導,不得以未直接參與其工作為由而推卸責任。

第3條  德行與操守

1、 員工應珍惜個人及公司信譽。凡個人之意見涉及公司者,非經上級許可不得對外發表;除執行公司指定之任務外,不得擅自假藉公司名義行事。

2、 任職期間未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,不得從事任何兼職行為,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本公司類似的事業,或擔任類似的事業公司之股東、董事、經理,或合夥人,亦不得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之工作。

3、 員工應嚴謹操守、廉潔自持,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圖利自己或他人,或收受與本身業務有關人士之餽贈、招待、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。不得與客戶、廠商進行非公司業務目的之任何交易或協議。

4、 對一切公物、工具、材料應愛護珍惜使用,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或占為己有;申請費用時不得浮報費用,或以不實單據報銷款項。

5、 重視公司的信譽及利益,不得從事有害公司聲譽及營業進展之事項。凡與公司業務相關的供應商、客戶、或案件,不得洩漏、轉介給公司以外的人,或私下承接、交易。

6、 員工(含主管)不得傳遞負面思想,影響團隊士氣,或煽動員工行使影響公司正常營運及獲利之一切行為。若經查屬實者一律嚴懲並須負賠償營業損失之責任。

7、 員工不得與公司同仁及客戶有邀會、搭會、傳直銷及借貸或其他涉及金錢往來之行為。

第4條  資訊與保密:

1、   公司電腦系統之任何檔案資料,包括:電腦應用軟體、系統規劃設計、產品基本資料、上下游廠商資料等,除有業務需要外,均不得予以私自複製、以電子郵件傳輸或列印。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任意安裝程式、更改系統設定或其他技術資料,並將網路位址、帳號密碼外洩於非業務相關之他人。

2、   未經公司同意,不得對重要文件、設備或流程,進行攝影、錄影、影印、摘錄。

3、   員工於任職期間所撰寫、製作、編輯、設計、創作等任何形式之筆記、資料、參考文件、圖表等各種文件媒體之所有權皆歸公司所有。本人於離職或公司請求時,應立即將其交還公司或其指定之人。

4、   個別員工之薪資為公司之機密,不得透露、打探或討論,違者以開除論處。

5、   不論任職中,或離職後,員工對於所知悉、接觸或閱覽之公司業務相關資料,包括但不限於:股東成員、人事資料、所有權狀態、管理制度、設備資料、廠商資料、產品資料、合作方式、合約書、行銷策略、客戶資料、財務報表、公司內部之任何文件資料,員工應負無限期保密責任。

6、   員工若違反上述規定,不論其發現是在職中或離職後,除受開除之處分外,另需依個人每月薪資總額之十倍賠償公司。若公司因上述之原因而受到實質損害時,公司可另依損害程度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。

 

第七章  獎勵規則

第1條  員工若有顯著之事蹟、創意,或卓越之貢獻,而對公司產生正面影響者,公司依其事蹟、功勞及貢獻度予以適當的獎勵。員工之獎勵分為下列5種:
一、嘉獎, 二、記功, 三、大功, 四、獎金, 五、晉升

第2條  員工有下列事蹟之一者,得予以記嘉獎獎勵:
1、技術熟練,工作績效優異者。
2、工作勤奮,認真負責,完成任務並表現優異者。
3、操守廉潔,品行端正,足資表揚者。
4、勤奮進修,提昇專業素養者。
5、全年從未請假、遲到、早退者。
6、全年配合加班,從未推辭者。
7、其他功績足以表揚者。

第3條  員工有下列事蹟之一者,得予以記小功獎勵:
1、建議改進技術、設備或管理制度,經採納施行,頗具成效者。
2、愛惜公物,樽節物料,有具體事實者。
3、作業改進,降低成本,實施品質管制,卓具成效者。
4、破獲或奮勇捕獲侵入公司之竊盜、宵小者。
5、維護公司榮譽有具體事實者。
6、對交辦事項,能在不足條件下,圓滿達成任務者。
7、著有其他較大功績者。

第4條  員工有下列事蹟之一者,得予以記大功獎勵:
1、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情事,事先舉發或防止,使公司減免損失者。
2、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,奮不顧身,不避危難,因而減少公司損害者。
3、維護公司權益著有功績者。
4、冒險執行任務,維護同仁安全,有具體事實者。
5、著有其他重大功績者。

第5條 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予以獎金獎勵:
1、有特殊貢獻或發明,因而使公司獲重大利益者。。
2、配合公司特殊任務、政策,表現優異,貢獻卓著者。
3、有其他特殊功績者。

第6條 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予以晉升獎勵:
1、工作能力、表現、貢獻卓著,表現優異,足堪大任者。
2、在同一職位任職五年以上,表現優良,經主管認可並提報者。
3、經總經理核定,得予破格晉升者。

 

第八章  懲罰規則

第1條  員工若有犯錯、失誤及其他不當行為,而致傷害公司之和諧、形象、權益等,公司將依傷害程度予以適當的懲戒。員工之懲戒分為下列5種:
一、申誡, 二、記過, 三、大過, 四、罰款, 五、開除

第2條 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,得予申誡:
1、因過失導致原、物料浪費者。
2、妨害現場工作秩序者。
3、不遵從主管合理指揮或工作不力經糾正無效者。
4、未穿著工作場所規定之服裝上班者。

第3條 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,得予記小過:
1、託人刷卡(簽到)或替人刷卡(簽到)或偽造出勤紀錄者。
2、故意降低工作產量標準,或違反工作安全衛生守則者。
3、在工作場所喧嘩、吵鬧妨害他人工作,或對同仁惡意誣告、製造事端者。
4、在工作場所吸煙或飲酒者。

第4條 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,得予記大過:
1、遺失經營之重要文件、機件、物件或工具者。
2、屢次不服從主管命令及指揮,經勸導不聽者。
3、非經權限主管核准,擅自操作公司機器、設備、車輛,致損壞者。
4、無故未參加公司指定之各項教育訓練或開會者。
5、捏造請假事由,蒙騙主管給假,或包庇部屬者。
6、業務重大過失足以影響公司形象、生產運作或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。

第5條  同一年度內同等級功過得予抵銷。

第6條 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公司得予以開除:
1、勞基法第12條所列情事者。
2、違抗、拒絕公司主管交辦之工作或調度,或違背相關規定、法令者。
3、工作不力,或怠忽工作、擅離職守、貽誤要務者。
4、以任何方式傷害公司團體和諧、業務運作、形象聲譽、權益、安全者。

第7條  員工若違反第六章第3條第2款之規定(兼職、競業),除受開除之處分外,另需依個人每月薪資總額之三倍賠償公司。

第8條  員工若因違反第六章第3條第3款(回扣)、第4款(侵占)之規定而獲取不當利益,無論其發現係於任職時或離職後,除受開除之處分外,並須依所獲得之不當利益的一百倍賠償公司。

第9條  員工若違反第六章第3條第5款(業務外流)之規定,無論其發生係於任職時或離職後,除受開除之處分外,須依所交易或涉及之金額的五倍賠償公司。


第九章  離  職

第1條  公司若有勞基法第11條之情事者,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。

第2條  辭職預告:正式員工自行辭職,應於一定日數前先行預告公司。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員工未依上述規定期間預告即辭職者,應依不足預告期之日數計算之薪資金額賠償公司;若導致公司遭受損失者,得另依法請求賠償之。

第3條  離職交接:員工離職或留職停薪皆應辦理申請、核准、及移交等離職手續,將公司交付之業務相關文件及物品全數無條件返還公司,並完成離職手續單。未辦理完整交接手續即逕自離職者,並應賠償公司半個月薪資。

第4條  結算薪資:離職員工當月及前一個月的薪資,應於離職次月的發薪日到公司結算並當場簽名領取。未依規定預告離職,或未完成交接手續者,不得領取本薪以外之津貼、獎金。若有公司代墊款、罰款、賠款或違約金,亦應當場結算。

第5條  競業禁止:員工離職兩年內,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本公司類似的事業,或擔任類似的事業公司之股東、董事、經理、員工,或合夥人。

第6條  主管人事人員應為受資遣員工填寫資遣名冊,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寄給勞工局及職訓局。

第7條  離職員工如需要服務證明書及離職證明書,可於辦妥離職手續後提出申請。

 

第十章  附  則

第1條  本工作規則系基於《勞動基準法》之規定,並按照公司實際營運需求修訂。

第2條  若有未盡事宜,悉依政府相關法令及公司主管會議決定。

 

 

 

                 總經理

      陳建良

2025年04月23日